东北网2月1日电(解娟 隋春德记者雷蕾)2007年,哈尔滨市法院充分运用执行威慑机制及社会联动机制等措施,执结案件17192件,执结标的额25.95亿元,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天,该院公布了2007年执结的十大执行案件。
一
哈尔滨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中,哈尔滨市法院依法于2006年11月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名苑的部分商服房产。于2007年10月依法裁定停止对被执行人公司支付拆迁净地费等前期投入8,500,000.00元。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50万元的给付义务。后经执行法官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了当事人之间因诉争产生的矛盾,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被由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200,000.00元,抵偿本案剩余的全部拖欠工程款、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
伴随该执行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市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递交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商服房产的查封;解除执行措施。对该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
建行银行哈尔滨住房支行诉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法院于2007年8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42余万元。该案于2007年9月6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在4个银行的存款共计243.3万元。经市法院执行一庭法官多次工作,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变卖自己所有的房产,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得到了申请执行人建行住房支行的谅解,双方当事人并于2007年12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于2007年12月向市法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该案件终结执行。
三、四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阿城支行诉阿城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三家公司借款纠纷两起案件,市法院判决被告三家公司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付商业银行本息合计2800万元。由于三家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哈尔滨商业银行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法院执行二庭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积极运用“6+1”执行威慑机制,迅速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上市公司中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52941357股,但由于被执行人系典型的老国有企业,现有职工及家属四万余人,历史包袱沉重。当该企业的股权被法院查封后,职工及家属情绪激烈,多次上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由于执行大型国有企业,该案也引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作出了重要批示。对此,市法院执行局领导专门听取了该案的情况汇报,在充分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的情况下,要求该案的执行不能机械执法,要把握好国家政策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力争和解结案。执行二庭按照局领导的统一部署,多次研究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决定由副庭长带队到当地工作,一方面做好被执行人的息访工作,一方面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要求。
2006年8月份,执行二庭副庭长带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前往被执行人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参加会议的职工约百余人情绪异常激烈,但办案人员不辞辛苦,耐心细致地做说服、解释工作,以案讲法,直至晚十点左右,使得职工理解了法院的工作,暂时平息了职工上访的事态。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单靠企业自身解决问题,难度相当大,执行二庭又先后七次前往阿城,向当地政府及三家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说明企业目前情况以及商业银行的具体意见,取得了三家公司主管部门及政府的支持,三家公司表示支持法院的工作,力争年底拿出切实可行的和解协议。与此同时,法院及时与商业银行沟通情况,让其充分理解企业的现实状况,讲清强行拍卖股权的严重后果。最后,商业银行也表示配合法院工作,同意与三家公司商谈和解方案。2006年11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由三家公司的主管部门部分出资,进行战略重组,余款商业银行以贷款的形式予以解决。截止2007年1月17日,协议实际履行完毕。
五
2004年6月,哈尔滨市法院受理了阿城市文体局申请执行香港某公司履行协议一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测量、评估、异议审查等原因周期较长,申请人下属的两个文化单位无法回迁,无处排练,文体工作一度陷入停止状态。此外,由于被执行人在该案执行标的物建设中没有对回迁进行规划,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已将裁定交付的面积对外出租、出售、虽然案外人的买受及承租不受法律保护,但强制交付必然导致矛盾激化。
针对以上情况,市法院执行一庭确定了“以穷尽一切措施促和解、以坚决避免矛盾冲突为底线”的执行方案。负责人多次约见申请人下属单位的领导,与专案组3名干警先后30余次赴阿志勘察现场,了解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各方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地辨法析理和主动进行换位思考,消除多方的对立情绪,争取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化解矛盾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案外人的正常经营,促使各家业户在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配合法院将房产交付给申请人。
通过反复细致的工作,商城主动将占用申请人下属文化馆和人民艺术剧院的面积让出,并自行砌墙分隔。其他案外人也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解决的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六
2006年初,申请人张学志依据生效判决向哈尔滨市法院申请执行某银行阿城支行拖欠2300万元工程款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二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法院迅速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40套房产和红旗牌轿车一辆,及时地进行了评估拍卖,以513万元拍卖价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学志,抵偿相应数额的欠款。同时经查,被执行人阿城支行实行经费向上级银行报账制,无自有资金可供执行。为此,法院又及时依法裁定变更其上级银行为本案被执行人。因申请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几十名农民工来到法院,要求尽快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执行二庭加快了办案节奏。经过周密工作,迅速调取了被执行人的账号,并于6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级银行的存款1700余万元。但考虑被执行人毕竟是国有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慎重地处理好本案,在执行二庭副庭长的主持下,逐步开展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力求案结事了。经过多次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坐到了一起,最后终于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七
黑龙江中大实业开发总公司(简称中大公司)申请执行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一案,被执行人共欠申请人本息近1500万元。
申请人中大公司债权多年未能实现,被执行人是某集团的下属子公司,系独立法人,因多年没有经营活动,无财产可供执行。针对该案,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及省委主要领导曾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尽快、妥善处理此案。
针对双方当事人主体的特殊性,市法院执行局本着立足于促使本案和解解决,千方百计寻求和解途径。一方面,积极向省法院执行局汇报案件进展情况,争得省院指导、支持。另一方面,责成执行二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该案不出问题,要统筹考虑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力争取得良好效果。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认真调查,在取得相关证据后,裁定追加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之后,因集团公司不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为促使双方和解,二庭负责人带办案人同省院执行二庭领导,先后六次进京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耐心说服,陈明利害。两级法院的真诚最终感动了双方当事人,中大公司同意放弃部分债权,集团公司一次给付申请人110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做到案结事了,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八
2005年5月13日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与刘承瀚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爱建新城总建筑面积2808平方米总房价约2160万元的商服房卖给刘。协议还约定刘承瀚支付总房款30%即630万元作为购买和修改房屋的定金。2006年9月投资置业公司告知刘承瀚其定购房屋已经销售给第三人,故刘承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投资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刘承瀚还应返还的定金款630万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是本市乃至全国非常有名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如果采取强制执行会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执行一庭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将此案作为本地区有影响的重点案件来执行,执行一庭由负责人带领合议庭认真研究案件并制定执行方案。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处送达法律手续时按照庭里制定的执行方案,对被执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促使被执行人3日内主动将630万元执行款交到法院,使该案迅速执结。
九
肇庆永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汽贸公司收购债权案的被执行人某汽贸公司因工作需要与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某支行先后借款,总额累计4800万余元,且被执行人用房产作为抵押并在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工商行于2000年6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被告的全部债权剥离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故华融资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8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华融资产公司将共计11起案件于2003年向市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刚刚进入拍卖程序,被执行人便有大批职工闹访,迫使正常的拍卖活动停止。该案一度中止执行。
华融公司办事处于2004年11月将案件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肇庆公司,2006年4月在肇庆公司的要求下,该案再次恢复执行。此次鉴于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庭领导及办案人多次与被执行人协商。在多次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无结果的情况下,2006年6月14日,市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偿还债务的通知,2006年6月26日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评估。
但就在推进执行措施的同时,双方矛盾再度恶化。2006年7月10日被执行人以职工联名的形式向法院递交了《关于拍卖我公司经营场地偿还银行贷款将引发严重不稳定因素的紧急报告》,并表示企业将有大量人员随时有进京上访。但市法院执行二庭并没有放弃努力的信心,办案人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商谈,被执行人终于同意:“拿出部分房产抵偿所欠的4800万的全部债务,剩余的房产安置职工改制用的妥协意见。”但此时,申请人却又坚决反对,表示不理解法院的做法,并严正地指出:安置职工是政府的事,与本案申请人无关,坚决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为此,法院一方面做申请人工作,使其理解目前职工的状况,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就案讲法耐心做被执行人工作,要求他们支持法院的执法行为。经过努力,双方总算平息了激动的情绪,但该案却再次陷入僵局。
在双方僵持的最艰苦阶段,局领导分别召开了局务会,对该案的执行进行了及时、具体地指导。2006年8月25日,执行二庭认真贯彻局领导的工作方针,对被执行人一方面适用6+1和执行威慑机制,一方面就案说法地对其进行耐心地说服教育,促使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与此同时办案人也不忘做好申请人的息访稳控工作,终于使得双方当事人重新坐到一起,共同协商解决案件面临的问题。
2007年4月29日,法院历经了长达1年之久的耐心细致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403号的房产及附属设施交付给申请人肇庆永隆投资有限公司抵偿所欠11起执行案件的全部债务,累计金额达4800余万元,案件圆满结束。
十
2000年8月5日哈尔滨市新兴中医药研究所与孙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新兴研究所将其研制开发的微涂灵软膏、“子元星”商标一次性计量注药器专利等作价100万元转让给孙某,孙仅给付了部分转让费,余款一直未付。故新兴研究所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提出困难,无力还款、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案件一度陷入停滞状态,申请人系民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情绪波动极大,多次上访并提出因这起案件已造成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其本人已八十多岁,并且一只眼睛失明,不知有生之年能否看到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市法院执行一庭根据案件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将此案列为重点案件,加大执行力度,负责人亲自带合议庭研究案件并制定执行方案,在被执行人没有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况下,深入银行调查其存款情况,到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查找线索,并走访全市各基层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多个部门配合下,终于查到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并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实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