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2月1日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实施
2008-02-18 10:05:2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刘柏森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2月18日电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自2月1日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据了解,随着电子产品的日益普及、数量日增,未经治理、危害性极大的废弃电子产品越来越成为一种环境公害。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去年9月7日制定并公布了该办法。

  该办法主要有三个部分: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相关方责任和罚责。在“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部分,该办法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立、验收和运行等条件进行了规定。如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相关方责任”部分,该办法明确了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和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等相关方的责任。如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在“罚责”部分,该办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如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而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