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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加大旅行社成本 我省2000兼职导游面临淘汰
2008-02-18 14:33:45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夏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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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今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企业需付双薪”、“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同工同酬”等等。但对于导游这一特殊职业,兼职远多于全职,新法的实施让不少挂靠和兼职导游面临“被淘汰”的危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新法的实施,旅行社态度显然不积极,新法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完全一刀切,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兼职导游,则显得比较困难,会加大旅行社的成本,而兼职导游也患得患失,因为一旦与一个用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他再也不能到其他旅行社打零工了。

  ●现状调查:兼职导游是正规导游的两倍

  前一段时间,哈尔滨商业大学大三学生张伟(化名)利用寒假给一家旅行社当兼职导游,从大二开始,张伟就从事兼职导游这个行当,不过从今年开始,张伟开始担心他的暑假能不能再从事这个行当了,因为新法的实施,他很可能面临不被旅行社聘用的危险。“新法虽然对我们的权益进行了保障,但是旅行社为了规避风险,减轻负担,可能不会再用兼职导游了。”张伟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张伟的遭遇实际上也是我省2000名兼职导游共同面临的情况。

  据了解,由于旅游业具有明显的淡旺季之分,长期以来,导游从业人员大多是兼职的“游击队”,和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松散。记者走访发现,导游大体上分两类,一类是与旅行社签约的导游;另一类为兼职导游,目前两者的比例大约是1∶2,部分旅行社甚至达到1∶3。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王洪国处长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有18000人左右,但真正直接从事导游工作的才3000人左右,其中兼职导游大约有2000人。兼职导游又分为旅行社挂靠导游和导游服务公司挂靠两种,前者主要挂靠大型旅行社,权益待遇相对好些,有相对稳定的带团量,旅行社负责买全年保险。“后者严格来说是自由职业者,他们与导游服务公司更多的是人事档案管理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这些兼职导游大多有另外的全职工作,他们或是有寒暑假的教师,或是翻译职员,或是学生等等。”

  ●新法实施:旅行社“养不起”兼职导游

  事实上,张伟的担心并非多余。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法实施后,关于兼职导游的生存和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凸显,在上海和广州,一些旅行社已经清退部分兼职导游。

  “旅游业淡旺季明显,旅行社不会养一批固定导游。如果一定要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兼职导游被炒鱿鱼在所难免。”14日,在采访中,哈市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如是向记者说,不过他表示,目前在我省还没有引起大的反应。

  据他介绍,近几年,旅游业高速发展,但旅行社的利润却越来越薄,价格竞争使大部分旅行社不愿意负担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只好大量聘用兼职导游。“兼职导游连底薪都不用给,只拿差费(出团时按天数计算的收入),剩下的就靠他们在游客购物、增加景点中赚回扣,所以在同等专业条件下,旅行社当然钟情于兼职导游。”正因为此,新法实施后,目前旅游业界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观望和疑虑情况,但可以肯定的是,部分旅行社为了规避风险、减轻企业负担,很可能不与兼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

  采访中,一家小型旅行社的一位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现行导游的薪酬通常是“底薪+差费”。在旅行社有编制的导游,每月底薪才300~500元,加上差费,月收入平均3000元,他所在的旅行社因为比较小,所以平时只养了4个专职导游,而到旺季,他们则需要20多个导游,全部是兼职的。“新法实施后,旅行社与他们全部签订劳动关系,这些数量的导游每人每年按3万元计算,每年旅行社则要多支付近70万元,还不包括为他们缴纳‘三险’的钱。显然养不起。”

  ●当事者说:新法不适合导游业

  旅行社对新法态度不积极,兼职导游的心态则患得患失。

  做了2年兼职导游的哈市某学校的教师马平(化名)说,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是好事,但不适合导游这个职业。

  “导游普遍担心的还是薪酬问题,谁也无法保证导游一年四季有团接。如果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接其他旅行社的团,旺季还好说,淡季可能无团可接,收入将无法保障。他们中不少人只是在旅游旺季出来‘淘淘金’或锻炼自己,不可能或不愿意与旅行社签订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同。”马平说。

  在采访中,记者也确实发现,很多兼职导游对签订劳动合同也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我还担心自己被捆绑了呢。”有多年导游经历的林女士这样说。刚入行时,她就迫不及待和一家旅行社签了3年合同,后来发现公司平台不是她想要的,毁约的损失又太大。好不容易熬到了头,她就开始了兼职导游的生涯,和好几家旅行社合作,现在的收入还超过了不少全职导游。

  ●专家建言:新法虽好亟待细化

  哈市社科院旅游发展研究所所长王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法将导游聘用问题提上了讨论日程,势必推动相关部门深入思考并解决该问题,可谓是一个催化剂。“新法将让导游更加重视自己的权益保障,也将改善旅游行业中的一些‘潜规则’,完善旅游行业中存在的一些模糊界限,使各方的权责利更加明确。”

  王静认为,新法对于那些“零负团费”、吃“回扣”等现象将起到强有力的遏制作用,而旅游业的服务质量也将因此有所提升。“但是新法的有些规定过于‘一刀切’。比如针对新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兼职导游,用工之日即建立劳动关系则显得比较困难。兼职导游流动性大,随时都可以拍拍屁股走人;虽然新法规定了可以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导游的工作周期一般都很短,有五六天的,也有一两天,如果每一次出团都要签订一次合同,无论是对旅行社或是导游,都会增加成本或负担,这点也是不少旅行社对新法在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方面的最大困惑。”

  王静说,相关部门应该针对旅游行业的特殊性及导游岗位的特别性,做出有针对性的政策解读,或制定完善的法规条例,以便业界能够更好地明确各方的权责利,亟待相关部门就一些特殊岗位做细化。

  ●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调研

  “虽然目前我省旅游行业还没有出现大的冲击和影响,但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目前我们正在探索和调查关于导游的工资和各种保障问题。针对新劳动法的实施对导游进行整体培训,提高素质。另外近期准备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研究制定一个适合于我省旅游行业良性发展的政策,把对导游的管理纳入到政府范畴来,探索导游薪酬制度如何进一步规范等等,让导游的生活保障及社会保障都得到解决。”14日,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一位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说。

  这位负责人说,新法可能会使旅行社用工向更稳定的方向发展,旅行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障以长期留住优秀的导游,而导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服务、提高自身素质,原来做得不好就“跑”,换个旅行社的现象将有很大改观。“但是让旅行社长期养大量的导游,也是不现实的。现在最好的方法就是与国际接轨,欧美发达国家的导游大部分是自由人,全职的很少,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国外的社会福利体系对这些自由劳动者已经制定了很好的保障,而这一点,是我们国家所欠缺的。”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