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8日电 8年前,木兰县的史女士与王先生依照当地习惯在村里摆了几桌酒席就算“结婚”了,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去登记结婚。去年因为感情不和,两人决定分手。可他们已经有了共同的财产和一个5岁的女儿。史女士想知道,没有登记结婚,女儿的抚养权和共同财产应该怎样处理?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关红兵律师答复:《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史女士与王先生的女儿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王先生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王先生和史女士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问题应参照一般合伙关系进行处理。杨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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