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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扩大工伤保险范围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
2008-02-25 13:24:2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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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5日电 长期以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旦遇到工伤事故,大都由事业单位来负责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日前,哈尔滨市启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据悉,根据规定,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意见》规定,及时到市、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意见》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费率的浮动按照《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问题的通知》(哈劳社发(2004)80号)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该项工作启动前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在启动后申请工伤认定的,其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未超过1年的,可按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任晓鹏表示,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工伤保险序列后,参保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此举将在制度上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以免用人单位经营出现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工伤事故中的工作人员得不到及时保障的问题。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