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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在60平米
2008-02-25 15:05:0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履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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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5日电 4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实施新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保障方式、建设标准、保障范围、审核程序等4大方面做出重要调整。昨天,记者请市房产住宅管理部门权威人士对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保障方式确定3种模式

  据悉,新《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到《办法》管理范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方式规定了3种模式:一是实物购买,即由政府组织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二是货币补贴,即由政府出资金对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在购买住房时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三是鼓励那些距离城区较远的企业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设住房。

  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新《办法》重新调整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由原《办法》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2平方米、最大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调整为“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同时,新增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控制性规定,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家庭,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或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政府退还原货币补贴款。

  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

  新《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将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明确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家庭收入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二是家庭住房面积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形势的变化还会作相应调整。

  购买需要“两审一登记”

  新《办法》规定了严密的审核程序,实行“两审一登记”制度:先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申请,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报到区指定机构后,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复审,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复审合格的,报市房产住宅局登记。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市房产住宅局还要做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退回。

  优惠政策只给予最困难人群

  据悉,新《办法》加大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优惠力度。在原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优惠政策基础上,又新增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规定。同时,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调整了建房主体,原《办法》建房主体为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大专院校、大型国有企业,新《办法》调整为本市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二是限定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范围,原《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新《办法》调整为本单位内部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是明确了国家机关不得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确保政策真正惠及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