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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欲私吞的哥要归还 捡手机引发司乘纠纷
2008-03-06 14:24:0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魏英璐 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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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6日讯 5日,一位青岛来哈的客人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下一位乘客和出租车驾驶员同时发现了手机,但在如何处理手机时发生了意见分歧:乘客欲将手机据为己有,驾驶员却想归还失主,最终驾驶员以免收车费为代价,终于做成了好事。

  据雷锋车队驾驶员王占军介绍,昨天,一位青岛客人到哈办事,乘坐他的出租车在友谊路一农贸市场下车,下车时不慎将手机掉在后座下面,当时乘客和驾驶员都没有察觉。随后,王占军又拉乘了一名乘客,乘客上车后发现脚下有一物品,拾起一看,是一部手机,便准备将其揣进兜里。王占军立即制止:“这不是你的东西,你不能带走,得还给失主。”乘客拒绝返还,双方争执起来,最后乘客提出条件:“你要想做好事归还手机,我就不付车费。”王占军迫不得已,将乘客送到地方后免收了18元的车费。

  失主发现手机不见了,便借了一部手机给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王占军接听后,双方约定了见面地点,王占军将手机归还失主。

  律师点评

  冰都律师事务所盛玉涛律师告诉记者:对于遗失物品的捡拾和归还,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一规定,将拾金不昧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约束层面。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去年新实施的《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盛玉涛律师说,如果乘客强行将手机带走,失主索要拒不归还,他的行为就涉嫌侵占,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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