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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埠律师发"劝谕函" 建议停售客票捆绑意外伤害险
2008-03-09 14:40:36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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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9日讯 今年“3·15”主题是“消费与责任”,此时将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更有意义,日前,哈埠律师向保监会发“劝谕函。

  素以专替保险消费者状告保险公司闻名的哈市律师李滨,近日以“劝谕函”的形式,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十大失信行为,希望能够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李滨说:“保险业本应是一个以最大诚信为基础的行业,但由于目前保险行业自身不够规范和一些保险公司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出现一些失信行为,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向监管部门发出劝谕函,希望监管部门能够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纠正保险行业存在的失信行为。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在这个时候将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来会更有意义。”

  针对险种“国寿爱心综合保险”

  相关公司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医疗保险的条款设计和销售时,不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理赔时无法律依据的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2008年2月2日,李滨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客户服务人员的推介下购买了两份“国寿爱心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本身没有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在产品定价上没有区分。该保险的医疗保险金额是5000元,而李滨本身已经拥有了保险金额高达7万元的社会医疗保险。

  李滨说,在《保险法》认为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情况下,多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坚持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违反了已于2006年9月1日生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的强制性规定。

  这些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和销售时,不区分被保险人是否已经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的价格不作区分,不说明、不拒绝已经拥有不同的医疗保障程度的被保险人,导致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而被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对于公费医疗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已经赔付的部分,这些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

  律师建议

  在医疗保险的条款设计和销售时,区分被保险人不同的医疗保障程度,将保险产品的价格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相对应。

  针对险种“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相关公司中国人寿黑龙江分公司

  “学平险”违规经营未得到有效纠正,社会福利成商业保险公司利润新来源

  李滨认为,学平险通过学校销售,保监会多次下发文件规范,效果不明显。有的保险公司对于高校学生,甚至违规一次收取四年的保险费。

  在学生、儿童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后,保险公司只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替商业保险买单,保险公司成了在社会医疗保险大树下的“乘凉者”。全国范围内数以亿计的社保基金成了保险公司商业利润的来源。

  李滨说,2007年12月27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学生儿童因意外导致医疗费用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只报销”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意外的部分。

  按照这个说法,以一名哈尔滨市的学生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为35000元的理赔为例:没有医保的话,中国人寿按照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约定应该给付26850元;有医保的话,基本医疗保险会给付24220元。中国人寿学平险只承担6974元。中国人寿学平险少给付26850-6974=19876元。显而易见,保险公司少给付的近两万元,则成了他们的利润。

  对于已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少了,然而学平险的价格却没有降低。

  律师建议

  解决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衔接。在商业医疗保险的设计条款、确定费率和赔付金额及销售时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保险的不同情况。

  针对险种“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相关公司中国人寿黑龙江分公司

  “乘意险”空白报单、不记名、不备案,条款涉嫌违法,乘客合法的合同利益长期受到漠视

  2007年6月13日,李滨因到兰西出差办案,在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购票时,客运站在票款之外多收了1元钱,并出具了一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单(兼保险费收据)。经阅读发现,该保险单上没有记载乘客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任何身份资料,没有具体经办该保险业务的公司地址等信息,也没有保险有效时间段、没有乘车的车次、保险条款不完全等问题。

  李滨认为,一旦乘客手中的“空白”保单因种种原因被损毁、灭失或是遗失的话,保险公司又没有留存乘客的任何身份信息,乘客在这种情况下将无法证明自己购买该保险。而这种“乘意险”在全国各地客运站大多都有销售。

  李宾认为,在客运站与客票捆绑销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各种要素,保险凭证不记名,保险公司没有乘客的档案。发生保险事故后,若是保单遗失,乘客利益无法保障。

  律师建议

  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销售与客票捆绑销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