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0日讯 近日,南岗区某塑料制品厂女职工张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因怀孕被单位解除合同。她周围还有一些女职工因怀孕、哺乳期等原因,被单位以各种理由降低工资或被除名。
据张女士介绍,前几天,她所在单位负责人找到她,说单位有“厂规”,明令禁止女工怀孕,发现女工怀孕就除名,并说张女士违反了“厂规”,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于是单方面与她解除了合同关系。张女士说,该单位还经常延长劳动时间,而且不给加班工资等,加重了女员工的劳动强度,许多职工被迫辞去了工作。
据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解除劳动合同。对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以耽误工作为由,随意开除,或故意加大工作量和劳动时间,逼迫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说,“厂规”如与法律相违背无效。部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提出苛刻条件,开除怀孕女工、孕产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等做法是违法的。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据悉,张女士已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此事。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