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7日讯 出兑的洗车行售出的洗车卡因歇业无法兑现,洗车卡退款究竟由租赁者承担还是由洗车行业主承担?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租兑洗车行的案件进行终审判决,判决由房屋租赁者承担洗车卡退款责任。
2005年,南岗区某街车库业主王女士将自家的车库租给一名叫韩伟(化名)的男子,韩伟在车库经营洗车业务,其间韩向不少顾客销售金额为100元可洗车14次的洗车卡。后来,韩因故终止经营,此时施女士有意接手。于是,业主王女士与韩、施三人共同签订了租兑协议。三方约定:王女士以租兑方式将车库租给施经营3年。施女士将第一年的出兑金交给韩伟,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将2006年的租金4万元交给王女士。对韩售出的洗车卡,施继续按原规定无偿为用户提供服务,不得拒绝。
协议签订后,韩伟将营业执照等证照全权交予施女士,但施女士仅经营至当年年底,就因租金交纳方式问题协商未果而停止经营,并将洗车行还给了王女士。王女士认为,她在收回洗车行期间为施女士垫付了其经营期间售出的价值2000元洗车卡费用,施女士应当承担这笔费用,另外应当将洗车行的营业手续全部交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将施告上法庭。
原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与韩伟及施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合同终止后,施女士应将相关手续返还王女士,并按照约定对经营期间销售的洗车卡妥善处理。法院据此判决:施女士返还王女士相关证照和2000元洗车卡费用。判决后,施女士认为王女士提供的2000元洗车卡退款证据不足并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王女士提供了一份证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女士经营期间出售的洗车卡在承租关系中止时未对顾客完成服务义务,而购卡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该服务已由王女士完成,因此法院驳回了施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