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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债未写欠据欠债人赖账 录音取证被支持
2008-03-20 15:00:40 来源:东北网  作者:贾晋璇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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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0日讯(贾晋璇 记者雷蕾) 因借款时没写借据,李某便想赖账不还。但债权人张某却有招儿,将李某的话录下来作为证据。最终法院据此判决李某还款。

  2007年5月,李某向继父张某借了8000元钱。李某当时向张某一再保证,3至5天就还款。因平时关系不错,时间又不长,张某便没让李某写借条。可是两个多月过去了,李某却绝口不提还钱的事。张某多次提醒他还钱,总是被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

  张某一看李某完全没有还钱的意思,手头又没有欠据,怎么办呢?在朋友的提醒下,想了个办法。2007年11月15日,张某携带录音机和朋友万某,来到李某的家中向李某索要欠款。在交谈过程中,张某特意强调了欠款的数额及利息的计算依据,李某没有否认欠款,只是强调现在没钱偿还债务,让张某再等等。张某看李某这个态度,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本息合计11000元。

  法庭上,张某将录音内容和万某的证辞提交法庭。李某辩称自己与张某从未发生任何债务关系,录音资料不能证明是自己的声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张某举示的录音资料,能够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录音资料反映张某在与李某交谈过程中,张某强调了欠款的数额及利息的计算依据,李某亦未做否定的回答,只是强调无钱偿还债务。李某对录音资料提出异议,但未按法庭的要求交纳鉴定费,应视为李某对视听资料的认可。再结合张某本人的陈述,证人万某的证言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法院确认张某主张的欠款8000元的事实存在。因双方对借款没有书面材料,利息约定不明,故张某主张给付欠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张某欠款8000元。驳回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