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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哈市符合条件居民到社区办理经适房申请
2008-03-29 17:42:2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卢军 李伟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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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9日讯 从4月1日起,家庭人均收入在8940元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哈尔滨城市居民具备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凡是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分房的居民统一到哈市各区89个街道办事处办理。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两年内有效,以批准日期为准,过期无效需重新办理。此次申请经适房的范围不包括呼兰和阿城两区。

  据了解,哈市从2005年启动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批工作,共有1.5万户中低收入家庭获得了购房资格。先后确定了泰山家园小区、工农大街小区、军转小区、香木小区、工农小区、宜居家园小区等8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面向获得购房资格的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其中,通过公开摇号,有1119户家庭购买了泰山家园小区、工农小区及宜居家园小区住房,价格比周边住宅项目约低600~1000元/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家庭资格

  具有哈市常住户口,其收入及住房应当符合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772元的70% ,即8940元;无房或者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申请需走五步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由街道办事处免费向居民发放,居民也可在网上直接下载。街道办事处在发放《核准表》时应对居民给予填表指导。《核准表》为一式两份。涉及现役军人、就读学生、集体户口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应证明。有关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有单位的,需由单位对该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签署意见;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对该成员经济收入情况出具证明,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街道办事处应当核验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户口、家庭成员身份证、房屋证照等文件原件并留取复印件。复印件在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及经办人名章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的初审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哈市各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负责申请的核准工作,复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将公示7日;哈市房产住宅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在《核准表》中标注登记编号,作为该申请人今后参加摇号和建立住房档案的代码,根据申请类别,分别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连同《核准表》一并返至区政府指定机构,由其将《核准表》存档并组织街道办事处将《通知书》发至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由其及时通知申请人。

     咨询电话       

    如市民有关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方面的问题,可直接按照所辖区域拨打电话。
     咨询电话:
     道外区 88987180
     道里区 84522169
     南岗区 82701912
     香坊区 87932711-838
     平房区 86501416
     松北区 88107216
    

家庭人口确定
指在同一户口并共同居住的成员总和。同一户口临时迁出的家庭成员是现役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的,应当由所在部队、学校提供证明材料,计入家庭人口总数。
    是判刑劳教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证明材料,计入家庭人口总数。
    城镇户口中的非城镇人口不计入家庭人口数。
    户口已迁至在哈院校的外地学生在哈就读期间,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同一住址多个户口的,应当分别进行申请。
    与前配偶同一户口未迁出的,离异夫妇双方应当分别进行申请,需提供离婚证明及收入、住房情况说明。
    非亲属关系同一户口成员应当分别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申请,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应当由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核实。
家庭收入认定
按申请人家庭人口总收入之和扣除缴纳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
    收入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工薪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经营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的净收入。
    离退休金收入,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者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并享受离退休待遇人员的离退休金。
    其他经营性收入,是指除以上三项收入外经常性发生的收入,如房屋租金、股息、红利、低保金等。
    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其家庭住房情况及无工作单位的成员收入情况,应当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核实。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无工作单位家庭成员,收入应当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核实。
家庭住房认定
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所有权或者公房承租权的住房面积之和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
    离异夫妇双方将原居住房屋更名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名下,离异夫妇分别申请时,子女名下的房产应当计入监护一方家庭的住房面积。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应当按相关文件上标注的面积计算。
    同一住址多个户口的,应当分别进行申请。包括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在内的家庭,住房面积应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面积之和(包括户籍地房屋)计算;其他各户住房面积不包括户籍地房屋。
    家庭成员住在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单位所有的,单位产部分住房面积,应按照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依据计算。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