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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屡降 法律界人士:保险业应建召回制度
2008-03-30 08:28:46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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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30日讯 自2000年开始,哈尔滨市各保险公司的“房贷险”保费出现了一个由高到低的降价过程,保险费率由最初的万分之八降到了万分之六,然后又降到了万分之五点二,但原有保单仍在按旧费率执行。对此,法律界人士建议,保险业也应建立“召回”制度。

  老房贷险”何时能“一碗水端平”

  哈尔滨市居民孔某,在2000年的时候,在原太平区红旗小区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居住用房。为购买此处住房,孔某当时向建设银行贷款18万元,还款期为十年。他在办理贷款手续期间,建设银行要求孔某必须为这套住房购买保险。于是,孔某不得不按照当时执行的万分之八的费率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签订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并一次性交纳了十年的保费。

  让孔某没有想到的是,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按万分之八的费率签订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后,该公司的“房贷险”费率开始一路降低,直至降到了目前的万分之五点二。从2002年开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又将孔某购买的这种“老房贷险”变成了“房贷综合险”,并增加了一些保障项目。

  费率降低了,保险的范围又扩大了。孔某看着自己手中的“房贷险”感到费率太高,这让他心里很不平衡。他希望自己手中的“老房贷险”也能够按照现在的“房贷综合险”执行,因为,毕竟在哈尔滨的房屋所面临的风险基本上是一致的。他认为,“老房贷险”高价格、低保障的局面对老保户极不公平,希望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对新、老保户能够“一碗水端平”。

  “老房贷险”不仅不合理而且涉嫌违法

  在哈尔滨市对“老房贷险”进行关注的并不止孔某一人。“我从2000年就开始注意‘房贷险’了,并对‘房贷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质疑。”在采访中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对记者说:“‘房贷险’是为贷款购房、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的配套措施之一,是有法律依据的一个险种。但是,该险种自销售以来就饱受诟病,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时至今日,该险种仍存在着许多令人无法接受的内容。”

  李滨说,首先,“老房贷险”当年一直要求购房者按所购房屋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来计算所要缴的保险费。而事实上,房屋销售价格中取得土地的费用占了销售价格的30%以上,但土地又几乎不存在风险。即使房子被洪水冲垮了,土地仍然存在。除去土地价格和开发商的利润和其所缴的税金,房屋的实际价值只是房屋销售价格的三分之一左右。那么,按房屋销售价收取保费就大大超过了作为保险公司所承保财产(房屋)本身的实际保险价值,这样的做法明显不合理。

  其次,“老房贷险”不论是对现房还是期房,一律要求购房者在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就要购买,而且保险合同自订立合同时就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借款购房人只有在真正取得所购房屋后,才具有保险利益,才有为所购房屋投保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购买期房的保险消费者将有可能因此平白多缴几个月甚至几年的保险费。而购房者真正应该购买的保险应该是自己在失去还款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负担的保证保险。另外,保险公司往往要求投保人按照贷款年限一次性交齐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保费,否则银行就不予贷款;而在财产保险当中,一次性交齐这么长时间的保费没有法律依据,一旦保险公司发生破产或倒闭,投保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证。

  上海率先“召回”“老房贷险”

  其实,我国其他城市的保险行业早就意识到老“房贷险”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

  据李滨介绍,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就曾发布公告,明确自当日起统一实施新的“房贷”保险保费标准。该险种新增了“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即购房人在还款期限内若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款能力时,保险公司将按一定的比例替购房者承担全部或部分还款义务。

  告还规定,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自动扩展”到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即对持有老保单的保险消费者同样适用。换句话说就是,“老房贷险”在上海被“召回”了。据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说:“‘新房贷险’向着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降低了房屋保险的费率;降低了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缩短了保险期限;增加了一个还贷保证保险;而且总体保费还不变。”

  上海“新房贷险”出台以后,国内其他一些地方的保险市场也纷纷效仿上海市保险业的做法,将原来的“房贷险”便成了“房贷综合险”。同样的费率,保险公司既承担房屋损失,又承担借款人身故时的还款义务,增加了“老房贷险”消费者的保障范围。

  然而,这样的做法却没有得到在哈尔滨市保险行业的认同,在哈尔滨市的保险公司却仍然拒绝“召回”此前交纳高费率的“老房贷险”。

  哈尔滨市“房贷险”也应视情“召回”

  为什么黑龙江省的保险商们不能像上海那样平等对待新、老保户呢?李滨律师对此感到困惑。他认为,保险业长期坚持着“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传统”。对于消费者而言,保险公司总是高高在上的,投保人“吃了亏,受了气”也只有忍着的份儿。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无论是出于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还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保险业都应该直面自身的问题。不能因消费者对保险的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或面对不平等条约的麻木态度就迟迟不做任何改动。

  李滨律师对记者说,包括“房贷险”在内的很多保险都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保险业要“召回”“老房贷险”确实要面对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是,因为事关“诚信”,“召回”老保单才是上上策。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