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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高优先办理 新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施行
2008-03-31 13:24:39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艳红 赵建华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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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31日讯(张艳红 赵建华 记者雷蕾) 记者从哈尔滨海关了解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即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海关总署自1999年6月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完善。

  新《办法》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根据企业诚信记录采取差别管理措施,是海关实施信用管理的重要举措。与原制度相比,新《办法》的变化首先是增加了企业类别:在原有的4个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新增了AA类管理类别。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其次,该办法扩大了企业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基础上,增加了报关企业。

  据了解,新办法制定了通用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在全国海关实行统一和刚性的企业分类标准和配套的管理措施。今后,在哈尔滨关区评定的AA类、A类企业,将在全国各口岸享受同等的通关便利措施。

  哈尔滨海关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共有A类企业71家,都是进出口总额较大,管理规范的大型企业。新《办法》实施后,随着进出口总额标准的降低,将有更多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适用A类管理措施。新《办法》倡导守法便利差别管理,对于信用度高的AA类、A类企业,海关将给予“优先办理海关手续”、“上门查验”、“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等通关便利措施,简化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给企业带来便捷和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信用度低的C类、D类企业,将实施“重点审核”、“逐票开箱查验”等严密监管措施,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

  海关以往推出的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已吸收到新《办法》中,体现海关平等服务的理念。新《办法》实施后,红黑名单将停止发布,已经认定过的红名单企业可以由企业申请后转变为AA类企业。《办法》还明确了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衔接,并将中国海关签署的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转化为国内制度。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