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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出台五项新政 流动人员可参加保险
2008-04-07 08:35:5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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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7日讯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针对部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哈尔滨市出台5项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其中规定.未满55周岁的个体劳动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流动人员可按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同时还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等参保作出了新规定。

  国企未参保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保。

  适用人员包括:具有国企身份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与企业流动人员等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原国有企业1992年以前在国家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混岗的集体职工。

  按规定,原国企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我市国企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止。补缴职工个人缴费应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补缴到我市“统账结合”前,按时足额缴费的,其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延续缴费。

  已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续缴费至不少于15年止,经审批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

  未满55周岁的个体劳动者可参保。

  未参保的个体劳动者,有参保愿望的,在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参保人员年龄仍未满70周岁的,可作为参保对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保可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该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具有城镇户籍关系的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下列参保人员: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的人员,返城届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

  流动人员可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

  在各级人才中心托管档案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的人员,应按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流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以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