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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污染源普查进行时:污染源普查知识
2008-04-11 06:32:3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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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查机构对涉及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普查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普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工作、执行普查任务的准则: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个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普查表填报:

  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普查填报、录入工作的具体要求:

  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如实说明或加以改正。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