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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闯祸 主人担责 公马"纠缠"母马踢出两万二
2008-04-11 09:52:32 来源:大庆网  作者:谷荣 陈春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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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1日讯 “都怪我一时不慎,让马给折腾出去2万多元,这个教训太深刻了。”3月5日,大庆市龙凤区农民翟斌收到法院的判决后,后悔不已。那么,他的2万多元是如何折腾出去的呢?

  老汉遇马群围攻受伤

  2007年12月15日,李树国赶着马车从龙凤区刘高手村的草甸上经过。这时,草地上散放的一群马发现李树国的母马后,便朝李树国的马车追过来。李树国在驱赶马群时被马踢伤。

  马群的主人翟斌发现了受伤的李树国,将他送到医院。医院要求交纳1.5万元住院费,当时李树国的家属不在,翟斌又没带那么多钱,于是,他给老乡姜城打电话求助。姜城立即赶到医院,为李树国交了住院费1.5万元。

  受伤的李树国住院治疗了6天。伤愈后,经有关部门鉴定,李树国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6个月,二次手术费用3000元。

  花钱又遭罪的李树国很窝火,他找到“闯祸之马”的主人翟斌,要求他支付自己的医疗费,但翟斌说李树国受伤是因为驾驭不当,自己从马车上摔下来的,还说他将李树国送到医院,是做好事。此后,李树国多次找翟斌讨说法,都无功而返。

  无奈的李树国想起了姜城,他觉得既然姜城能为自己交住院费,那此人肯定与自己受伤有关。于是,李树国又找到了姜城,但姜城认为自己与李树国受伤没有任何关系。

  帮忙者也成被告

  2008年2月18日,李树国将翟斌和姜城诉至龙凤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翟斌和姜城共同赔偿他各项损失共3万元。

  3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翟斌承认马是他的,但他说马群是用绳索拴在草甸上放养的,活动范围有限,不可能接近李树国和其所驾驭的马车。他指出,李树国驾车用的是母马,在遇到公马时,李树国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害的发生,李树国应自行承担责任,并且他对李树国的救助行为是出于同情。

  姜城辩称,他不是马的饲养人,也不是马的管理者,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李树国提交了鉴定书、鉴定费收据等证据,证明他所受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6个月,二次手术费用3000元,支出鉴定费1850元。翟斌和姜城对证据无异议,法院对证据予以采信。

  姜城也提交了李树国的住院费结算收据、住院费清单,证明自己为李树国垫付住院费用1.3万余元。李树国和翟斌对证据无异议,法院也予以采信。

  证人安某、崔某、宋某为姜城出庭作证。他们称,当时3人在龙凤区刘高手村某炼化厂打工,远远地看见一个人从飞驰的马车上掉下来,后来得知该人就是李树国。李树国称,这3名证人是炼化厂的工人,而该厂厂长是姜城的儿媳妇,他们之间有利害关系,法院对这个证言没有采信。

  动物闯祸 主人担责

  法院认为,翟斌饲养的马匹踢伤李树国,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树国各项损失。李树国要求姜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姜城与其损伤有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

  翟斌主张李树国是自己从马车上摔下受伤,其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是出于同情心的救助行为,因无充分证据证实,且其在与李树国素不相识,且李树国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将其送至医院并通知其他人一次性交纳医疗费1.5万元的行为,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4月5日,龙凤区人民法院判令翟斌赔偿李树国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费用2.2万元,姜城不承担民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