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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教您维权
2008-04-28 07:03:3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林乐君 赵振宇 杨 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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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8日讯 为了让市民充分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日前,记者采访了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专家,以虚拟案例的形式,向劳动者传授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市民王先生在哈尔滨市某公司驻牡丹江办事处担任厨师工作,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今年1月办事处一直没有为王先生支付工资,现已4个月了,王先生现在想要申请仲裁,应该向哪个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呢?

  解析此案件涉及的是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根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哈市是王先生用人单位所在地,牡丹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故王先生可以向哈市或牡丹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袁小姐于2006年5月入职哈尔滨市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今年4月30日,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今年2月13日,袁小姐在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入院治疗,单位没有为其承担任何费用。4月30日,公司通知袁小姐终止劳动关系,并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其工伤事宜及相关待遇没有作出任何决定。袁小组向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收到工伤认定书。由于袁小姐只身一人到哈市打工,工资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其无力继续治疗。袁小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解析此案件涉及的是工伤待遇的部分裁决问题。按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工伤治疗发生的费用属实,被诉人对申诉人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没有异议,且申诉人现在仍在医疗期,治疗需要费用,因此如果申诉人家属申请先予执行,仲裁庭可以依此裁决,移送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案例三来哈尔滨市打工的李先生于2005年6月与哈尔滨市某酒店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午息1个小时”。因冰雪节期间酒店客流量增加,该酒店决定,凡上白班的职员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时至19时,午息及间息各半个小时。

  但酒店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李先生向酒店主张权利未果,随后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酒店支付其冰雪节期间的加班费。同时,李先生提供与其共同工作的同事证言一份,并说明该酒店实行“打卡式”考勤管理,职员上下班必须打卡,其加班事实有酒店的考勤卡记录证明,但其无法提供。

  解析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为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李先生无法提供酒店考勤表,仲裁庭可以要求酒店在指定期限内提供。酒店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四2006年10月,张某被招聘为哈尔滨市某国有企业业务员,该企业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其先交纳l000元押金。今年1月,张某听说企业收取押金的做法违背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退回押金,遭到拒绝。企业还威胁说,如果要退回押金,就别在这干了。张某无奈之下于4月2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劳动仲裁机构以仲裁申请超过申诉时效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

  解析张某在今年1月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在4月20日提出申诉请求,按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即《劳动法》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规定,已超过申诉时效。如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起算”,张某如果在5月1日新法实施后提出申诉请求则没有超过申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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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