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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者被判还钱代理者不担责任
2008-05-04 08:44:1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黄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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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4日讯 2005年3月21日,张某通过其妻子的姐姐周某从哈市某出租车公司借走人民币40万元,并由周某出具了欠据。2005年11月26日,张某将其在北京市亚运村附近的一个车位以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该出租车公司,并承诺剩余欠款24万元在2005年年底之前还清。但是张某逾期未能还上余款。出租车公司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周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给付借款24万元和利息4960元,同时要求周某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该出租车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周某于2005年3月21日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当时的借款人是周某,另一个证据是张某于2005年10月26日出具的一份借据,证明张某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和张某履行了部分协议。张某和周某对上述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

  张某当庭辩称,他本人是从2005年3月经周某代理与该出租车公司签订了40万元的借款协议后,于2005年10月26日把北京亚运村附近的一个车位以16万元的价格偿还借款,说明当时他还在积极主动地履行着还款义务。后来张某身患重病,所以没有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时由于他本人在外地,所以口头委托周某代理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借款40万元的借款合同,周某不应该承担责任。

  周某也称自己和张某是委托代理关系,张某作为被代理人对周某的代理行为应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周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周某和张某也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

  根据出租车公司和张某、周某的当庭陈述和辩解以及对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确认,道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与该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张某作为债务人应该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出租车公司要求张某给付借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给予支持,张某和周某是委托代理关系,周某的民事代理行为应该由张某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出租车公司借款24万元和借款利息4960元,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张某负担。周某对于该案件的经济纠纷不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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