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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出现第三者 六旬老太质疑“第三份遗嘱”
2008-05-08 10:43:03 来源:大庆网  作者:吴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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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出示了自己手中的遗嘱

   东北网5月8日讯 2007年10月25日,70岁的王俊老人离开了人世。生前,亲人们知道他曾立过两份遗嘱,可他走后,又出现了第三份遗嘱。

  5月5日,年已六旬的王女士向记者反映,他与老伴是“半路夫妻”,老伴去世后,老伴的儿女将她告上法庭,并拿出了一份让她意想不到的遗嘱。

  先立遗嘱后公证只为报答照顾恩

  六旬老太王青与王俊老人生活了12年,在最后的6年里,王俊的生活不能自理。

  在12年的朝夕相伴后,王俊离开了人世。

  然而,王俊离世后,王青不但失去了主心骨,还惹来了一身官司。

  1996年4月,王青到位于让胡路区的妹妹家串门。那时,王青已失去了丈夫,在妹妹的介绍下,认识了丧偶的退休职工王俊。

  接触一段时间后,为人实在的王俊让王青感到踏实,两人便生活在一起。

  王俊患有糖尿病,因并发症,于2002年双目失明。

  2002年8月,王青和王俊共同出资1.3万元,购买了一套两代户房子。王青对王俊细心照顾,直到王俊病倒在床上,她仍不曾放弃,让王俊非常感动。

  为此,两人生活期间,王俊曾先后立下两份遗嘱。

  第一份遗嘱是2003年1月由邻居代写的,其中写明:“我王俊与王青自1996年结婚以来,王青对我照顾得非常好,人所共知……为表感激之情,待我百年后,家中所有钱、财、物及房子全归王青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

  另外,该遗嘱中还申明,如果王俊的四个子女对王青尽孝,则王青百年后,可将房产留给四兄妹平均分配。

  这份遗嘱的代笔人张女士是一位教师,她提醒王俊,这种代写的遗嘱,不如在公证处做了公证的遗嘱法律效力强。

  2004年10月,王俊在让胡路区公证处又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为了避免他去世后遗产发生纠纷,他与王青合买的房子,属于他的一部分,由王青继承。

  据张女士说,她与王俊是同事,立第一份遗嘱的当天,她与几个邻居在王俊家打牌。王俊怕自己去世后,王青的生活受到干扰,便要立遗嘱把财产都留给王青,报答这份照顾之情。遗嘱由张女士代笔,其他几个牌友做见证。

  新的遗嘱又出现部分产权归儿子

  2007年10月25日,病重的王俊去世了。随即,又一份遗嘱出现了,遗嘱公证时间是2004年10月24日。

  王青说:“老头子走后的第三天,他的儿子就上门来要房子。我说我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他们也拿出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

  这便是“第三份遗嘱”,这份遗嘱是公证人员在第四医院住院部立的,时间是2007年10月24日15时30分至16时,这份遗嘱里,撤销了之前的公证遗嘱,并写明房产中属于王俊的部分产权,由儿子王某继承。

  遗嘱的变更,让王青产生种种怀疑。12年来的悉心照料,相互扶持,她不相信王俊最后会狠心到连半套房子也要收走。

  住在一个小区里的薛女士和王俊是同事,她说:“这几年,王青伺候老王可精心了,在我们这片儿没有不知道的,这人可真是过日子来的。”

  王俊留下第一份遗嘱中时,有几位见证人,他们也说,王俊总念叨王青对他的照顾,把遗产留给她,一点儿都不稀奇。

  当记者问他们,是否知道王俊在去世前已经将遗嘱改了,把属于自己的房产留给了儿子?几位邻居都说:“这不可能吧?”他们只知道王俊的儿女有一段时间总找王青要房产,但并不知道王俊去世前改遗嘱的事。

  怀疑遗嘱有问题老太不肯让房子

  王俊育有一子三女,他去世后,其子女一纸诉状将王青告上法庭,索要房补的1万余元及父亲留下的那一部分房产。

  王青说:“以前,老头儿那几个儿女还和我说,如果我把老头儿照顾好,他们什么也不要。没想到他们的爸爸刚走,他们便上门来要房子。”

  当王俊的儿子王某拿着遗嘱来要房子时,王青感到非常气愤,她很快便产生了疑问。

  王青记得,老伴去世的前一天下午,她来到医院,看到一些人围着王俊。得知是让区公证处的人要为老伴的新遗嘱做公证时,王青很愤怒,并与屋里的人发生了争执。后来电脑出了故障,遗嘱没法打印出来,公证处的人便离开了。第二天,王俊便去世了。

  那这份带有王俊手印的完整公证从何而来?王青对此产生怀疑,因此拒不执行“第三份遗嘱”。

  5月7日,记者与王俊的儿子王某取得联系。

  王某称,王青对他父亲确实挺好的,但他父亲为什么在去世时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他,他自己也不清楚。

  王某称,他们兄妹并未给过王青任何承诺,而是“继母逼我们起诉的”。

  王某说,毕竟王青照顾他父亲那么久,他们也不想和继母发生冲突,兄妹四人商量,让王青继续住着房子,等王青百年后,将房产分给他们四兄妹。但王青不同意,四兄妹便将王青告上了法庭,索要父亲留给她的房产。

  遗嘱公证没录像公证程序不规范

  记者看到了王俊于2007年10月24日立的遗嘱。立遗嘱人一栏,王俊的名字是由李艳华代签的,李艳华既是代书人,同时又是见证人。这既是见证人又是代理人的身份,让王青感到怀疑。

  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给病危的人做公证时,必须有录音或录像资料”一条。

  王俊双目已经失明,并且公证遗嘱时是在病危时期,公证处是否有录音或录像资料呢?

  就此事,让胡路区公证处主任郝秀敏称,王俊立遗嘱时,确实应当有录音或录像资料,公证部门没有这方面的资料,确实与程序不符。

  但郝主任说:“这里面也是有原因的,我们的录像机坏了,当事人又急于做公证,我们也是没办法。”

  对于王青对公证过程提出的怀疑,郝主任说,当天下午确实是打印机坏了,但她当天赶回单位后打印出来,便送到了当事人手中。

  郝主任还说,人大相关部门已对此事专门召开了会议进行协调,公证处也正在尽力协调此事。

  王青认为,一份在程序上都不规范的遗嘱,很难保证是自己老伴真实意愿的表达,所以她怀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

  律师认为公证生效成问题

  就此事,庆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费玉红认为,王俊是在病房里立的遗嘱,并于第二日去世。按相关规定,病危的人在进行公证时,需有录音或录像资料。如果没有,难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费律师说,遗嘱进行更改并公证后,以前的遗嘱自动作废。此事中,老太太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如果公证部门无法确定是死者真实意愿,那么这份遗嘱很难确认有效。

  (王俊、王青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