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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紧农民工的安全带 哈市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伤险
2008-05-12 08:03:32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阴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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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2日讯 近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出了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这是自2005年起,哈尔滨市第三次为农民工“量身”制定工伤保险办法。相关办法的陆续出台不仅保障了哈尔滨市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且化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近年来,随着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人数的增加,因工伤引起的医疗费用纠纷也屡有发生,“讨薪难”关乎农民工的生活,“工伤不治”却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生存。为提高在哈尔滨市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哈尔滨市于2005年末制定了《哈尔滨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在哈尔滨市打工的农民无论户口在不在哈尔滨,只要与哈尔滨市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但种种原因却造成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业和服务业的参保率一直不高。由于建筑业属高危行业,哈尔滨市于2007年下发通知,强制要求凡在哈尔滨市从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保费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缴纳,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截至目前,已有1.5万名建筑业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今年4月,哈尔滨市又出台了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新增了定额缴费方式和“动态实名制”管理模式,即签订了就业合同的建筑业和服务业农民工,只要在本市范围内务工,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他规定也变得更为完善和人性化,如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时限由60天缩短为30天,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可由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选择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据相关部门介绍,发生工伤事故后,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均可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但大多数农民工因没有劳动合同、说不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即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主体,造成工伤认定困难。相关部门提示农民工朋友,就业时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自留一份。倘没有劳动合同又想要尽快认定工伤,要先到劳动争议仲裁院进行劳动关系裁定,然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