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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杂店牌匾被强拆 哈市一市民要求政府赔171万
2008-05-15 16:24:49 来源:东北网  作者:解娟 邓德广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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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5日讯(解娟 邓德广 记者雷蕾) 5月1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上访案件邀请9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公开听证。

  该案原审原告王某某开办了一家食杂店。1998年3月12日,某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后合并为区城市管理局)在市容管理检查中发现王某某的食杂店牌匾材质及灯光设施不符合哈市容办发(199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对王某某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王未按要求重新制作牌匾。同年7月29日,城管局经区政府批准后,对正在营业的王某某食杂店的牌匾进行了强制拆除,为此,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除牌匾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院,中维持了一审判决。后王仍不服,区法院于2003作出重审判决,确认城管局强制拆除牌匾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赔偿牌匾损失850元。王某某仍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城管局赔偿其七年来造成的经济损失58.7911万元,名誉、店誉、人格尊严损害30万元,精神损害费55万元,合计143.7911万元。区法院于2005年4月作出行政判决,判决被告城管局补偿其直接经济损失94,900.00元,驳回了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王上诉,市中院维持,判决已生效。至此,法院先后判决城管局赔偿王某某牌匾损失85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补偿款9.49万元,共计9.575万元。

  王某某仍不服,并委托其丈夫韩某某多次上访,认为法院先后判决被告赔偿和补偿款共人民币95,750.00元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因为其由于告状已先后支出45万余元的费用。故要求法院再审,判决区城管局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名誉、店誉损失等,共计1,714,209元。

  会后,参加听证的代表委员们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此案进行了座谈讨论。哈尔滨中院将参考代表委员们的意见于近期对这起案件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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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并非审理诉讼案件中法定的申诉听证程序,而是法院解决涉诉信访纠纷的一种特殊程序。这一程序是针对已经终审裁判、申诉听证、法定诉讼程序已经穷尽,虽然经过反复工作,但当事人仍然不服判决,并不断到有关部门上访的案件,法院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听取上访人和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共同研究讨论案件原裁判结果是否公平公正以及是否应当再审的一项程序和制度。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一方面是给上访人再提供一次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把想说的话说清楚;另一方面让社会各界代表了解上访人的主张,了解法院的裁判理由和依据,并评判上访人的主张是否成立,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最终目的是贯彻司法公开,扩大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