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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塑料袋有偿使用违规最高罚2万元
2008-05-30 14:30:29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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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30日讯 记者29日从哈尔滨市商务局了解到,根据《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6月1日~15日,商务、工商、物价三部门将以大型超市、大型集贸市场为重点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无偿提供塑料袋的商场、超市进行处罚,最高罚款2万元。消费者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哈尔滨市商务局举报电话86776362、哈尔滨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哈尔滨市物价局12358进行举报。

  据了解,《通知》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实施塑料袋有偿使用的单位包括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小商品交易市场;场内外租超市、柜台、摊位;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开展商品零售的展销会、展览会等零售经营场所,其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负责对经营场所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

  按照《通知》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必须有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并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制度。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按规定明码标价。塑料购物袋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其正常经营成本,不得采取赠送及其他方式变相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要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袋的数量和价款,不得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价款内合并收取。

  记者从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了解到,对于违反《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规定的商家,执法部门将按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项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之一的,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否则将被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