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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社会组织专职工作者纳入养老保险范畴
2008-06-03 09:34:57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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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3日讯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起,黑龙江省将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畴,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据介绍,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及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须持民政部门颁发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下达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在本政策未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将按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