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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无票据可拒交 新《哈市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
2008-06-04 06:37:2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谭启首
东北网6月4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新《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得到市政府批复,本月起正式实施。新《办法》规定,停车场须公示收费许可证副本。
据介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取得相关资质后,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须按规定,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机动车停车场须同时公示收费许可证副本。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须同时给付税务票据。没有票据进行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绝交费。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