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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物业费禁超12月 新《物业管理条例》年内出台
2008-06-04 07:43:1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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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4日讯 记者从市房产部门了解到,新《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年内将出台。

  据市房产住宅局政策法规处的王雄伟介绍,《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超过12个月;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出售或转让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此外,哈尔滨市还将对《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哈尔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将于今年陆续出台。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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