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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抵押房为公产协议无效
2008-06-05 21:58:50 来源:东北网  作者:贾晋璇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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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5日讯( 贾晋璇 记者 雷蕾 ) 因无钱还债,凌某将承租的公产房抵押给债权人方某。过了几年凌某不还钱,还想把房子要回来,方某不给,凌某便将方某告上法庭。近日,经法院判决,双方的抵押协议无效,方某返还房产,凌某偿还欠款及利息。

  凌某与方某原是邻居,关系也不错。2001年2月4日凌某因急等用钱向方某借了1万元,并于当日给方某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中写明于同6月4日还清,每月利息1000元。随后,凌某于同年3月6日向方某又借了1万元整,并于当日又给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写明同年4月6日还清。但到了还款日,凌某却还不出钱来,后被方某逼得紧了,凌某便将自己承租的一套13米大的住房抵押给方某居住,包括屋内的所有家用电器等物品,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抵押协议书。凌某的丈夫也给方某出具了证明书,内容为凌某欠方某2万元整,因无钱偿还,用凌某的房子做抵押,愿把房子给方某。同年5月,凌某把抵押房的房证给了方某。随后,方某搬进了抵押房屋居住。

  2001年6月,凌某因犯罪被判刑,2007年12月被释放。出狱后的凌某无房可住,她认为经过这些年,欠方某的钱已过诉讼时效,便将方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方某从抵押房中迁出,并返还自己的产权证。方某也不甘势弱,在法庭上提出反诉,请求凌某给付借款2万元及借款利息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只是争议房的承租人,不是所有人,无权将承租的公产房,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抵押给方某,且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也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凌某和其丈夫给方某出具的抵押协议及证明书无效。凌某欠方某2万元整有借条为证,情况属实,应予支持。由于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书对凌某所欠2万元未约定还款时间,故方某反诉请求给付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凌某和方某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方某从争议房中迁出,并将争议房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及交租记载证返还给凌某,凌某给付方某借款2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