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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高校毕业生1年合同试用期最多1个月
2008-06-13 10:40:29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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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3日讯 12日,哈尔滨市劳动部门发布了毕业生劳动合同签订维权指导意见,指出: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据介绍,由于一些高校应届毕业生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经常出现双方签约阶段不规范操作的现象,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以“签过就业协议就行”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权益。

  按照相关规定,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目的是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就业协议也将随之终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及时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