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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遗产归女友 法院:继承权以构成婚姻事实为准
2008-06-15 13:53:2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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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5日讯 日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让松北区的韩某得到男友3/4的遗产,虽然没有一纸婚约,但两人长期的同居是他们夫妻关系的有力证据。

  同居女友要求分割男友遗产

  据韩某介绍,1990年,韩某经人介绍与松北区的李某相识,1991年两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当时韩某的女儿朱某只有6个月,她随母亲与李某一起生活,三人共同居住在松北区李某的爷爷家里。朱某虽未更改姓氏,但从张口说话的第一天,就称李某为“爸爸”。1998年,李某的爷爷病故,李某继承了爷爷的房产,即松北区一栋使用面积为48平方米的房屋,并于2000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004年,韩某因个人原因被南岗公安分局拘留,李某为了给韩某交各项费用借款2.2万元。2007年,李某与朋友发生口角,突发心脏病去世,李某的朋友同意支付3万元丧葬费,并出具了3万元的欠条。事后,韩某为李某操办了丧事,李某继承的房产也一直由韩某管理、使用。期间,韩某认为,她与李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女儿朱某一直称李某为父亲,她们有权分享李某的遗产。

  法院认定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李某的母亲孙某认为,1998年李某提出要与韩某结婚,因为得知韩某有一女儿,家里人都不同意。当时,李某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韩某与李某的关系不能构成事实婚姻。韩某的女儿朱某也未与李某一同生活,因此二人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对李某的遗产除了韩某现居住的房屋外,还有3万元的丧葬费,即3万元的欠条,这笔钱也应该属于孙某。


  经法院调查,1991年韩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二人达到法定婚龄,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2000年,李某取得松北区某房屋的所有权,2007年,李某在朋友聚会中,突发心脏病救治无效死亡,韩某为其办理了后事。现争诉房产由韩某管理、使用。经鉴定机构对争诉房产进行现值评估,该房产现价值8.3万元。韩某要求先将此房产分出一半归韩某所有,剩余部门在偿清夫妻共同债务后,再她和女儿与婆婆孙某依法继承,但韩某对存在夫妻债务一事未提。针对3万元的“丧葬费”,法院认为,双方都没有收到这笔款项,因此欠条不属于李某的遗产,法院不予受理。

  没认养手续继子女不享继承权

  法院审理认为,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截止到1994年2月1日韩某与李某均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力,故对韩某要求继承李某遗产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在进行遗产分割时,本着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朱某未能举证证明她与继父李某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关于韩某、孙某提到的被继承人死后的尚未收到的3万元“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故法院不予处理。因此法院判决,现价值8.3万元的房产,韩某占3/4份额,孙某占1/4份额,韩某支付2.8万元给孙某后,该房屋的产权归韩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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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