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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人口是否应该有新的承包地?
2008-06-23 15:13:4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张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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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清龙头镇村民来信问:

  媳妇生了小孩,新生人口是否应该有新的承包地?

  记者从省农委了解到,农村现行的土地承包政策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土地大法明确规定:

  对于承包期内农户家庭人口的变迁,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同时,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