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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是否该收 “哈大高速”诉讼案一审开庭审理
2008-06-23 15:30:0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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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3日讯 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哈大高速”公路收费纠纷案,已于本月20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4小时。此案原告是38位哈大高速公路的用户,被告是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去年8月30日,松北区人民法院收到由多位“哈大高速”用户联名起草的起诉状。当时法院方面承诺将依法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今9个月过去了,首次开庭审理在即,姗姗来迟的审判更使此案显得不同寻常。

  这起公益诉讼行动从酝酿时起,即成为社会舆论和公众关注的热点。

  原被告争论焦点

  本案案由是服务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1、哈大高速公路大规模维修期间,是否应该对使用这条公路的用户减免车辆通行费。

  原告认为,2007年5月至9月,哈大高速公路大规模维修,施工中封闭一侧路面,迫使用户并道行驶路段达10余处数十公里,致使整条高速公路限速,完全丧失了高速公路应当具有的通行标准。但是该公路的经营者即被告一直按照正常通行期间单程60元计价收费,没有减免车辆通行费,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因此被告应将公路大修期间多收的车辆通行费返还原告。

  被告对此辩称,原告在明知哈大高速公路大规模维修、限速的情况下,仍选择使用这条公路,应视为与提供服务的被告达成合意,并认可了被告的收费;其次被告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共同做出。没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被告不会减免车辆通行费。

  2、“哈大高速”没有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合法依据。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是以盈利性为目的的企业,“哈大高速”的性质是经营性公路。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其收费应当经过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联合批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律程序,包括合法的听证程序。但哈大高速公路入口收费公告牌和收费收据上的批准机关是省财政厅。


  3、“哈大高速”应当属于免费公路。经过调查,哈大高速公路的全部建设资金有三个渠道:大庆石油管理局和大庆石化总厂等国有大企业捐赠;黑龙江省财政厅和交通厅投入财政性资金;少量的商业银行贷款。通行费收入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贷款还清后,即应变成免费公路。

  对原告这一诉讼主张,被告采称,本案性质是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不在法院审理的范围内。

  几大特点令人关注

  1、省内律师是此次诉讼案的主体

  此次公益诉讼行动由省内部分律师牵头,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三地多名律师响应,参与共同诉讼的原告达38人。

  2、此次诉讼有“公益诉讼”的性质。诉讼请求里公益性的请求包括:“判令该公司在其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维修时履行公告、警示、维护的法律义务”、“判令该公司在其所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收费公路全部要件的情况下,不得收取通行费”、“判令该公司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向原告及所有哈大高速公路使用者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界人士对此评说

  公益诉讼是多年来国内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一般来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受理纯粹的公益诉讼。法律界人士推测,法院之所以受理此案,是由于原告作为“哈大高速”用户,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其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返还违法收取原告的高速公路费”等非公益性质的具体的民事请求。

  一位法律界人士就此案阐述了个人看法。他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有矛盾之处。原告一方面认为“哈大高速”在大规模维修期间不该收费,另一方面又认为“哈大高速”早就不应该收费,原告在庭审前应精心准备一下诉讼策略。

  法律界人士还预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在此案审理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没有有关在高速公路大规模维修、丧失高速公路应当具有的通行标准期间,减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因此法官只能根据法律原则做出裁判,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将受人关注。

  另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审理过程将充满悬念。如果法院判决返还原告的车辆通行费,必将鼓励更多人提起同类诉讼;作为哈大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将成众矢之的;从社会效果看,不但对经营性公路的收费产生影响,进而对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带来影响。

  采访中,大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不管这起案件最后判决结果如何,案件审判质量如何,都会对今后国内各级法院审理同类诉讼案件产生借鉴或指导作用。

  本次庭审已通过最后辩论阶段。宣布休庭前,审判长称,原被告双方各有一组证据需要再次举证和质证,由审判长择时主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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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