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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企业环保情况被列入央行“信用档案”
2008-06-24 10:41:4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董建华 刘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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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4日讯 记者日前从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了解到,为进一步促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顺利进行,该行专门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黑龙江省节能环保领域金融工作的信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贷款项目,金融机构将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同时,企业环保守法情况将被列入央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作为审批贷款的要件之一。

  “双高”行业将限制贷款

  据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介绍,根据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其中,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简化信贷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投资项目,要区别增量和存量项目,不予信贷支持或减少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或保护已发放的贷款。另外,还要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环评审批成贷款要件

  《指导意见》还要求全省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政策,有效实施绿色信贷,严格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的重要依据,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步伐。要研究节能环保产业经济发展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长效机制。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金融政策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环保记录将入“信用档案”

  《指导意见》还指出,省内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认真参照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严格审查产品的环保依据,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要坚决拒绝贷款和企业授信;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新贷款、收回老贷款,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风险;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将企业环保记录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