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东北高速发言人:我们只有收费义务 没有不收的权利
2008-06-28 07:09:1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强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6月28日讯 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日前称,哈大高速目前收取的费用是正当合法的。对于维修期间路况不好费用不合理的质疑,公司发言人称:“我们只有收的义务,没有不收的权利。”

  针对备受质疑的哈大高速公路收费问题,“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兴学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据张兴学介绍,哈大公路通车以来收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哈大高速公路一期1992年9月通车,当时为二级汽车专用公路。收费标准执行的是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发文黑交?眼1991?演227号文件,以小型车为例,哈尔滨至大庆通行费为14元。第二阶段,“哈大”二期1997年10月竣工,变成全程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执行的是1997年9月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发文黑价联字?眼1997?演55号、黑交发?眼1997?演260号文件,小型车收费为60元。第三阶段,2004年9月,哈大高速公路与省内其他高速公路共同实行“一卡通”联网收费,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黑财综?眼2004?演125号文件,收费标准没有变化。

  记者注意到,在交通部1998年9月3日下发的关于《长平、哈大高速公路及松花江大桥收费权经营期限的批复》中,哈大高速已被称为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筹)的经营性资产,并确定其收费经营权期限为30年。而此前的提法是政府还贷公路。

  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哈大”维修期间路况差、通行时间延长而费用不减的问题,张兴学认为:“我们只有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的义务,而没有变更收费标准的权利。我们要少收或者不收,那我们就违法了。”

  张兴学解释说,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并不是按照通行速度和时间核定的,而是按照通行里程由政府制定价格收取的。如果需要调整收费标准,也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哈大”的使用者认为“哈大”的收费标准过高,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由其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予以变更或撤销收费。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