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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防治工作纳入黑龙江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范畴
2008-06-30 09:03:3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衣晓峰 冯佳音 杨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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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30日讯 黑龙江省卫生厅日前发出通知,确定将精神病防治和结核病控制工作纳入全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范畴,以便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通知要求,每个街道成立若干个由居委会干部、社区卫生人员、患者家属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的看护小组,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和康复指导。对辖区内已确诊的精神病患者,每人建立病历卡片,由病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每月统计上报1次。遇有新发的病人或复发的病人,接到电话呼救时,医护人员要立即出诊,一般情况下应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对新发精神病人,要在72小时内上报并建档、立卡;对失踪、走失、死亡的精神病患者须在72小时内上报;对病情加重或扰乱社会治安的病人,应及时联系当地精神卫生机构专科医生会诊,做出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通知要求,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及时转诊到本社区所属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前来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一经发现,应立即开具三联转诊单,一份交给病人,一份送达所辖结核病防治机构,一份自存,并填写转诊记录。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到本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追踪通知单后,应在3日内根据追访通知单的地址,追踪并动员患者前往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登记和治疗,同时对每例病人全疗程访视不少于4次。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