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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规定 存在火灾隐患拒整改拘留责任人
2008-07-01 07:30:3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秦雷 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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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日讯 日前,市公安局出台消防监督执法“十个一律”和“五个严禁”,即日起开始施行。

  “十个一律”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众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存在火灾事故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营业性场所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够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开业前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开业的,对责任人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阻碍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履行公务的,对责任人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能保障安全的,经当地政府批准,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五个严禁”

  ●严禁消防监督民警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影响经济发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执法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严禁在消防监督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

  ●严禁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

  ●严禁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