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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爆裂伤及驾驶员 法院: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008-07-08 14:22:0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贾晋璇 李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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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8日讯 驾驶员尚某到车辆修理部检查车辆时,被突然爆裂的车胎外钢圈砸中头部致残。事后,修理部的业主和修理工不知去向,尚某只能将雇主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雇主冯某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2005年8月21日,车主冯某雇尚某为其驾驶自卸车。2006年5月18日下午,尚某驾驶着自卸车与另一台车向哈市运送石料。由于另一台车车胎破损,司机将车开到一修理部修理,尚某也将其所驾驶的自卸车停靠在修理部附近进行检查。由于修理部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致使轮胎补气时车胎突然爆裂,车胎外的钢圈随着爆裂的气浪直飞出来,恰巧砸中尚某的头部,尚某当场昏倒。经诊断,尚某为重度开放型颅脑损伤,在医院治疗了28天,支付医疗费等费用3万余元。尚某由于神经严重受损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在此期间,车主冯某仅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而修理部业主及致使轮胎爆裂的修理工均不知去向。尚某及其家人只得将雇主冯某告上法庭,要求冯某给予赔偿。

  在法庭上冯某辩称,车辆所有人为其姐夫张某,且尚某到修理部不属于运输线路,尚某的行为不属于雇佣活动,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辩诉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认定该车为冯某所有,同时认定冯某与尚某的雇佣关系存在。本案中尚某为冯某驾车运送石料,应为从事雇佣活动。冯某以尚某不应走此路线和车辆无故障不应修理为由,否认尚某系从事雇佣活动,证据不充分。尚某现肢体三级残、精神一级残,若让尚某承担举证责任,有失公平。所以,举证责任应由冯某承担,在冯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尚某行为不属于雇佣活动的情况下,即应认定尚某的行为是从事雇佣活动。尚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具有选择权。尚某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雇主冯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冯某赔偿尚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3.6万余元。宣判后,冯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