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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新增三类专项救助 提高困难群体生活救助水平
2008-07-09 07:37:4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艳 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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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9日讯 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按照基本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水平。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救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城乡低收入人员、受灾困难群众、流浪乞讨人员、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哈尔滨市将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居民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救助。在以往医疗救助、就学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生活用电用水救助、家庭供热救助、司法救助的基础上新增三项专项救助。

  《决定》指出,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城市低保人员,在三年优惠期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同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针对城乡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市残联负责对享受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的残疾人,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给予关注,特别是对智残人员的社会生活给予必要的监护;同时提供优惠政策咨询和服务。市慈善会负责广泛筹集善款,对各类困难群众,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救助。

  实行重大节日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在重大节日期间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实行其他突发事件救助制度,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时,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时,对他们给予必要的货币和实物救助。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建立便捷、安全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救助管理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需要救助的对象提供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危重病人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以社区为救助和服务平台,重点针对困难家庭老人,同时兼顾其他老人,建立居家养老救助和服务机制。对困难家庭老人,开展定额免费提供家庭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救助和服务;对其他老人,有偿或低偿开展上述有关服务。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