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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里申请补贴?——十三种慢性病补贴政策解答
2008-07-18 08:14:3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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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慢性病的申报人群范围?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申报范围:必须是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不包括离休人员、哈政综[2007]29号文件规定的参保不满一年的破产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缴费不满1年处于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携带资料:带本人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与本人病情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无住院病历者,可提供患者本人门诊病历或相关辅助材料。

  特别注意的是,打算申报的人员要参照《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具体标准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blss.gov.cn)),劳动部门建议不符合标准的人员不要盲目申报,否则会给自己增加体检费用负担。

  2、此次可申报病种有哪些?

  答:申报病种有13种:1.高血压合并症;2.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3.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4.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5.肝硬化失代偿期;6.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7.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8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9.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10.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11.肝豆状核变性;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3、具体的慢性病补贴标准?

  答:在上述13个病种中:第1、2、3、13病种,每季度补贴450元;第4、5、6、7、8、9、10、11、12病种,每季度补贴补贴600元。享受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病病种,每季度600元。

  4、异地安置人员怎样申报?

  答:参加哈尔滨市医疗保险但因工作、搬家等原因已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于8月20日-8月31日期间,必须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并同时参加体检,也可通过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www.hrblss.gov.cn)进行申报,按通知时间进行体检,但也需本人到场。

  5、因长期瘫痪卧床等疾病原因不能去医院的如何办?

  答:居住在哈尔滨市区的这部分人,可委托代办人于8月1日-8月5日期间内,到定点体检医院领取《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按要求填报后签字确认。患者须提供申报人的住院病历,无住院病历者,可提供患者本人门诊病历、诊断或相关的辅助材料,由指定医院医生上门体检,患者交纳相应的鉴定费。

  6、住院患者如何进行申报体检?

  答:住院患者符合慢性病诊断标准的,可委托代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并按告知单上所规定时间进行体检。因瘫痪卧床不起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往诊。

  7、精神病患者如何申报?

  答: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患者家属需出具申报人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病史的病历(无病历者,需提供相关诊断检查资料,并经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会诊小组出具会诊诊断意见),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

  8、申报定点医院有哪些?

  答:(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南岗区颐园街37号)

  (2)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

  (3)哈尔滨市第二医院(道外区卫星路38号)

  (4)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道外区靖宇街119号)

  (5)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原林业总医院)(南岗区和兴路32号)

  (6)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道里区新阳路415号)

  (7)哈尔滨市中医医院(道里区建国街副270号)

  (8)沈阳军区第211医院(南岗区学府路45号)

  (9)哈尔滨市二四二医院(平房区卫健街3号)

  (10)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指定医院)

  (11)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精神分裂症患者指定医院)

  9、哪些疾病不用体检?

  答: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不参加申报和体检。于9月1日至15日期间,携带本人身份证、血液(腹膜)透析证或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证、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由定点治疗医院医保办统一到市医保中心一楼5号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从10月1日起享受待遇。

  10、鉴定结果何时出来?

  答:鉴定结果将在今年9月10日后公布,申报人凭告知单,可以通过体检医院、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www.hrblss.gov.cn)、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查询,审核通过人员将从10月1日开始领取补贴。

  11、已经审核通过的慢性病人此次还用重新审核吗?

  答:在去年已经确定的慢性病人,此次不用重新申请,仍然享受以前的待遇,标准不变。

  12、慢性病人如何复查?

  答:今后,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新审批一次,每两年对已经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对经复查已不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条件的,停止其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单位或者家属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终止手续。

  13、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申报患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者,请本人于9月15日至20日期间到申报医院填写《哈尔滨市特殊慢性病鉴定复检表》申请复检。由哈尔滨市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复检人的病情进行复检,复检费由申请复检人先行垫付,经复检合格者,退回复检费,不合格者,复检费由复检人自付。

  14、此次申请会不会增加负担?

  答:不会,申请慢性病补贴的参保患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不变,在享受慢性病补贴的同时,仍可享受其他的医疗保险待遇。由于欠缴医疗保险费暂时停保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申报,经体检合格的人员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应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贴待遇。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