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8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因公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标准17日出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
据介绍,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1至6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发工资,改发伤残津贴的人员。
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因工负伤人员,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供养条件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2008年1月1日至政策出台前应调整部分将随调整一同补发。已经领取退休金的工伤职工不参与伤残津贴的调整。
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
级别 增加额度 |
一级 116元/人/月 |
二级 110元/人/月 |
三级 103元/人/月 |
四级 97元/人/月 |
五级 90元/人/月 |
六级 77元/人/月 |
备注: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以上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
人员 增加额度 |
工亡职工配偶 50元/人/月 |
其他亲属 35元/人/月 |
备注:鳏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在增加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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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