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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终审宣判两“国企蛀虫” 贪污国资上千万
2008-07-29 10:00:0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陈宝琨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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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9日讯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两起贪污案件。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尤箐彪、财务部部长曲法顺,贪污1578万元,以贪污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关润松,侵吞国有资产1748.04万元,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尤箐彪曾任隶属于哈尔滨市规划土地局的哈尔滨吉星房屋土地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公司”)经理、法人代表。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9月,尤箐彪指使时任该公司财务部部长曲法顺,私自设立6个账外账户,将该公司经营期间往来款、退税款、企业发展基金等国有资金总计1578万元存入账外账户。

  2001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吉星公司将国有资产整体出售,职工参股,转制为股份制企业,成立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箐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在该公司由国有性质转制为民营性质的资产评估中,尤箐彪、曲法顺使用欺骗手段,将1578万元账外资金予以隐匿,未参与评估。后尤箐彪、曲法顺将隐匿的资金用于转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购买住房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尤箐彪、曲法顺在公司转制时故意隐匿巨额国有资金,逃避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管,使用欺骗手段,实际控制国有资金,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一审分别判处尤箐彪、曲法顺有期徒刑12年和5年。尤箐彪、曲法顺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哈尔滨市检察院审查原审判决后认为,尤箐彪、曲法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系趁国企改制之机实施侵吞国资犯罪,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社会危害性大,理应依法严惩。遂以原审判决对二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尤箐彪、曲法顺具有非法占有国资目的,私设账外账户,共同贪污15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系主犯。对曲法顺原审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不当,对二被告人量刑偏轻,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日前,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无独有偶。原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关润松,因侵吞国有资产1748.04万元,近日也被省高院判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1998年2月,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合委)任命关润松为国有性质的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总经理。2000年4月,关润松向省经合委提交将经协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方案得到批准。为个人独占公司,他私自将批复文件中的“股份合作制”字样修改为“股份制”,并将省经济技术联合总公司作为法人股份的100万元作为债务返还。同年12月,关润松在经合委已被撤销的情况下,不经上级主管部门经联总公司批准,骗得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以上级主管部门名义在改制立项申请材料上签字,得到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开始进行清产核资。在委托省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时,关润松指使其财务人员篡改、调整财务账目,并故意隐瞒正在建设中的“恒润家园”的四栋楼房,使经协公司净资产评估结果仅为20.62万元。

  2001年7月,关润松采取同样手段,骗得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以上级主管部门名义出具文件,批复同意省经协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2001年8月,关润松指使其财务人员将该公司售房款反复存取,骗得验资证明后,在省工商局申报注册,将国有性质的经协公司变更为其个人所有的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己为董事长和法人代表。

  经省高院终审认定,关润松完成所谓企业改制时,共侵吞国有资产1748.04万元。此外,关润松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用于注册其个人成立的两个公司,进行营利性活动。案发后,省经联总公司成立资产接收小组,对关润松经管的经协公司全面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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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