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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给钱也不拉昏迷乘客 的哥耽误抢救被判赔8万余元
2008-08-05 10:00:25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付建国 夏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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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5日讯 出租车拒载旅客,客运合同还未成立,但造成旅客损失,车主是否应当赔偿?日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丛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700元。

  2007年7月,七台河市桃山区八道岗村农民何某在吃晚饭时,喝了几杯白酒后突然晕倒,其妻梁某马上找来后院的邻居杨某帮忙,在公路旁拦住一辆个体出租车,要求司机丛某将何某送到附近县医院救治。丛某一开始同意了,但当丛某看到何某身上有呕吐物、便以会弄脏汽车坐垫为由而拒载,尽管梁某苦苦哀求愿意加倍支付车费,赔偿弄脏汽车的损失,但丛某仍然坚持不让病人上车并迅速开车离去。结果因为延误了抢救时间,何某不治身亡。梁某以丛某恶意“拒载”违反法律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丛某赔偿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没有成立,也没有运输合同关系,但由于从事公共运输服务的特殊性,从事公共运输服务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合理的运输要求。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之订立运输合同,就要对此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丛某作为运输服务的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旅客的合理要求,造成了因为延误抢救时间致使他人死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梁某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