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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老汉走失三天 民警将其送入医院后死亡
2008-08-06 14:46:5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贾晋璇 张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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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6日讯 一位签约居住在老年公寓的老人自行走失3天被民警发现送进医院后不治身亡。老人的儿子认为老年公寓护理不善,致使老人走失并死亡,将老年公寓的负责人告上法庭。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06年2月,市民郑某将自己的父亲送到汪某开办的老年公寓。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郑某每月支付汪某服务费500元,老人属“半自理”,自愿出门活动,出现一切情况,老年公寓概不负责。此后,郑父一直在老年公寓居住。郑某对老年公寓的服务也比较满意。2006年9月某日,郑父像平日一样出门散步,当晚却没有按时返回。汪某通知郑某一同寻找,没有找到老人的踪迹。3天后,郑父在道外区某居民小区内被民警发现,民警将其送入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郑父患急性肾衰竭,消化道出血,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汪某为郑父支付了7000元医药费,但几天后老人不治死亡。

  事后,郑某将汪某诉至法院。郑某认为父亲患老年痴呆症需要特殊护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老人属半自理。因此协议中约定的“老人自愿出门活动,出现一切情况,老年公寓概不负责”之免责条款与我国法律及协议中约定的半自理需特殊看护之现状相违背,应认定该条款无效。父亲的走失及死亡与汪某看护不周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决汪某赔偿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无有效证据证明郑某父亲患老年痴呆症,且汪某经营的老年公寓对外进行的宣传单记载的内容中,并没有明确“半自理”老年人在该老年公寓应享受何种待遇,特别是郑某作为子女与老年公寓签订协议时,除老人情况上自行填写“半自理”外,对协议中所特别注明的免责条款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郑父自行走出老年公寓后丢失的后果与汪某所经营的老年公寓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年公寓与郑某之间毕竟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且郑父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出现了意外,因此老年公寓对此也有管理责任,汪某在郑父住院治疗期间所垫付的7000元医药费,可作为郑父意外走失的适当补偿。

  据此法院判决,汪某给付郑某补偿金7000元(已履行完毕),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