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3日讯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许多劳动者认为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就等于拿到了“铁饭碗”。记者从省劳动部门获悉,目前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明确规定解除这种合同的14种情形。
据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订了这种合同,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也无办法。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就会受约束,终身绑在企业里,丧失了选择的机会。据省劳动部门介绍,实际上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法定途径,以及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事先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等办法进行解除。
据劳动部门介绍,为明确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在着手制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将有14种。
解除“终身”合同的14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