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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8-08-25 09:35:55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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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市(地)和省直各党(工)委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的新举措,对于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归属感、责任感,引导广大党员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定》针对新形势下流动党员流动的特点和规律,系统总结了全省各级党组织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体现了《党章》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上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在党组织设置方面,明确了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使流入地与流出地基层党组织协调一致、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党员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够受到党组织教育管理。

  在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方面,要求党组织对外出地点、外出时间都不确定的流动党员,要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流动党员,一般应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流动党员,不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户口迁出异地定居的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户口迁入地党组织。

  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明确了坚持“业余、灵活、多样、实效”的原则,充分运用远程教育、电话教育等手段,采取邮寄学习资料、建立党员教育培训网站等措施,对流动党员进行教育。基层党校要定期对流动党员进行集中教育。流出地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春节、“十.一”等长假流动党员大批返乡的有利时机,组织党员集中学习。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信息平台,通过手机群发短信的方式与流动党员进行信息沟通。积极尝试创建流动党员红色教育基地、举行网络党日活动等方式,努力解决流动党员“活动无场地、时间无保证”等实际困难。同时还明确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建立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在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或服务站,整合资源、丰富功能,为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作用、开辟就业渠道、劳务维权、子女就学提供服务,切实帮助流动党员解决实际困难。

  《规定》指出,省委组织部每年对全省流动党员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市(地)党委组织部门每半年对流动党员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基层党委定期分析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加强教育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每年年底逐级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