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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停热”邻居拒签 热能损耗补偿费由20%提到50%
2008-09-12 07:11:5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谭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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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2日讯 昨天,家住香坊区的王成河在办理“停热”手续时遇到难题。由于邻居反对,他“停热”的申请不能通过,而热能损耗补偿费也将由20%提高到50%。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市民可要求停止供热。供暖期将到,但部分市民发现,他们的申请并不顺利,王成河的遭遇,成为有代表性的一个典型。

  已经退休的王成河是香港籍。2003年,他在香坊区远大都市绿洲小区以亲属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避暑,整个冬天房屋都空着。每年他都会办理停止供热申请。今年办理停止供热申请手续时,被哈尔滨市超然物业供热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按照规定,办理停止供热手续,应在楼上、楼下以及左右相邻邻居都同意并签字后,才能办理。

  王成河认为,现在都是分户供热,他认为邻居家温度低应由供热公司查明原因,不应认为是由他家停热造成,他对物业供热公司“要求邻居签字”规定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哈尔滨市超然物业供热公司李经理认为。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的行为是不能停止供热的,“左邻右舍”签字就是针对这个条款。他们提出的收取王成河家50%热费的标准,是想按照正常交费的标准供热,以防止他家的邻居出现供暖问题。王成河则质疑,自己申请的是停热,为什么还要供热?

  采访过程中,记者遇到了与王成河同在一个小区的尹女士,她认为自己更“冤”,她家楼下是“毛坯房”,长年无人居住,想申请“停热”,也少一个签字。

  对此,市供热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哈尔滨市2007年出台了《城市供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规定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将热能损耗补偿费统一为20%。目前该规定已经过期,暂时没有新规定出台。申请“停热”市民只能参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该条例并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是“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等行为。

  王成河说,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因为一旦申请“停热”手续错过供热期前的一个月,按照规定,他必须交纳全年的热费。他希望相关部门对于“停热”的标准和条件有明确的说法,对于“邻居签字”的规定他不能接受。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