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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须防被人诈骗钱财事件发生 恋爱借钱分手难要
2008-09-14 10:00:2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刘健 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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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4日讯 今年36岁的李刚(化名)是一所高校的教师,他已经离婚两年,孩子随前妻生活。2006年的冬天,他在一次聚会上结识了比他小8岁的漂亮女人小琳(化名)。从聊天中得知小琳也是离异的,至今都一个人生活,两人就有了共同语言。

  没过多久他们就开始了交往,在李刚眼里,小琳漂亮、聪明,处处都是优点,小琳也对李刚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他们频繁地约会、购物,并且在学校的假期两个人结伴出游,宛如一对小夫妻。在2007年3月,小琳表示要炒基金,向李刚借5万元钱,说以后一定归还。李刚认为两个人的关系除了一张结婚证以外和夫妻没什么两样,于是就连考虑都没考虑把钱给了小琳。今年开始,李刚就多次向小琳提起结婚的事情,并要求见小琳的家人。对此小琳总是推三阻四的。开始李刚以为小琳这样可能是对婚姻的谨慎,后来就对小琳产生了怀疑。经过李刚的暗中调查,小琳并没有离婚,一直在和自己的丈夫王某生活在一起。李刚非常生气,他质问小琳为什么欺骗他。小琳解释到自己不是想有意欺骗他,而是自己本身生活得不幸福,也早有离婚的打算,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离婚。李刚再也听不进去小琳的解释,决心与其分手。在李刚与小琳谈分手的时候,提到了先前5万元钱的问题。小琳表示这笔钱由于基金大跌,她无力归还,同时也没必要归还。小琳说,这钱是他们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不属于借贷,所以没有归还的义务。李刚听后马上就糊涂了,难道这钱就因为他们两个谈恋爱就要不回来了吗?后来经过考虑,李刚认为小琳这应该是利用这种恋爱关系对他进行钱财的诈骗,他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

  说法一:金钱与爱情无关

  赵瑞政(黑龙江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爱情和金钱的关系,一直是热点话题。一方面人们批评沾染了铜臭的爱情并非真正的爱情,而另一方面,用金钱来证明慷慨、表白爱情仍是恋爱中人常用的方法。在野蛮的远古时代,男人追求女人的资本是武力,两个男人通过决斗来决定谁是强者,谁将拥有共同追求的女人。而在文明社会,这种强弱对比转化成另一种方式,除了个人的身材容貌等自然条件之外,还有如学识文凭、社会地位、财富多少等。

  以金钱来表明恋爱或者婚姻的“诚意”也暗合了我国的婚姻文化习俗。过去,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前,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以表诚意,这是中国的一种婚嫁风俗。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而在城市,恋爱和婚姻方式的变化,一些旧的婚姻程序被简略化,直接送彩礼的已经不多,但彩礼却被变相成如恋爱期间赠与等其他方式依然大量存在。有人曾做过一个调查,彩礼钱在一万元到五万元之间的占多数。

  说法二:假爱真骗,是诈骗还是借贷?

  孙宏丽(道里区人民法院法官):恋人之间有一定的经济往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一般来说,这种经济往来如果对方明示不用归还,属于赠与行为,如果需要归还,则属于民间借贷。这个案件是不是诈骗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采用欺诈行为骗取财物是本罪最重要的行为特征。司法实践中,欺诈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类型,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因为隐瞒了真相,可以辅助虚构事实,虚构了事实,同时也就需要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也好,隐瞒真相也罢,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受害人上当受骗,从而“自觉”交出财产。

  区分诈骗与普通民间借贷,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意愿,但并非无法从客观上进行把握和判断。针对具体案件,不能仅以行为人口头上是否表示要“归还”为依据,而应根据其借财物的原因、所借财物的用途、不予归还的原因等方面综合判断。

  在实践中要把假借爱情为名义的欺骗与借贷区分开来,有时候并不容易。这个案件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诈骗行为,主要是当事人小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比较明显,其诈骗的目的昭然若揭。已婚人士冒充离异人士,借款后长期不还甚至消失。如果没有这些明显的行为特征,一个符合“恋爱条件”的人以爱情的名义进行诈骗,认定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因为虚构其他事实从客观上可以认定,而爱情完全是主观的东西,爱与不爱只有当事人心里最清楚,他人根本无法感知,对此种,只能按民间借贷或赠与来处理。

  说法三:恋爱给钱,给付容易返还难

  赵连勤(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无论是诈骗还是民间借贷,财产返还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障碍的。但没有法律障碍并不是说没有风险,如果当事人把骗来的或者借来的钱挥霍掉而无力返还的话,受害人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如果是赠与财产,返还问题将更为复杂。双方财物往来纠纷一直是婚约财产纠纷的主要争议,约占整个家庭纠纷案件三分之一,过去处理这方面问题,都有意地侧重于赠与,仅对索取的财物才酌情返还。长期的司法实践发现,大多数案件都因给付方不能举证而被认定为赠与性质,以致绝大多数彩礼在婚约或者婚姻不成后得不到返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后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不属于返还的范围。一方在实施赠与行为时不是迫于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的,这种完全自愿赠与物品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其中包括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赠与女方的钱物,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赠与的钱物,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互相赠与的钱物等。所以,如果以金钱来证明爱情,可能求爱不成反破财。

责任编辑: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