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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劳动市场:企业员工暗战新《劳动合同法》
2008-09-14 10:00:2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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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4日讯 今年初,小刘对未来的新工作充满期待,当她满心欢喜地来到人才市场时,发现用人单位的待遇高了,而招聘要求也水涨船高,新《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向两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打工屡被骗,劳动者需加强法律意识

  在道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大厅里,小刘还在两张招聘启事前犹豫不决,“是选择工资高的还是选择待遇好的呢?”这事发生在去年,小刘一定选择前者,但是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后,小刘的观念改变了。

  2006年,小刘职高毕业后,在一家五金商店做服务员,当初老板向小刘承诺,实习满三个月,工资上涨50%,但是她必须交500元抵押金,谨防她触犯店规、擅自离岗,老板以培训费的名头为她开了一张500元的收据,老板的理由是“抵押金不能入财会的账”。实习期满后,公司找到小刘,通知她由于实习期间业绩不佳,公司不予录用。应聘时,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而抵押金收据的由头是培训费,小刘投诉无门,只后悔当初缺乏法律意识,草率地同意老板的要求。

  2007年初,小刘辞去工作,又踏上求职之路。后来两份失败的工作让小刘增长了许多求职经历,她一眼就能看破招聘启事的“玄机”。“那些‘底薪加提成’的工作就是一个谎言,底薪只有600块钱,而提成少得可怜,每月还要担心完不成任务还要扣钱,几乎没有公司愿意为员工上社会保险。”这是小刘找工作的经验总结。她指着一张张招聘启事对记者说:“别看招聘启事上写得待遇好、工资高,如果真正工作后,并拿不上那么多钱,而且公司雇用的员工越多,工资押得时间越长,老板不在乎少一两个干活的人,反而小单位的工资发的及时。”

  今年春节过后,小刘又到人才市场找工作,发现很多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招聘企业增多了,“这可能是受了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吧!新法唤起了劳动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用人单位只能提高待遇,按新法的规定执行员工管理制度。”

  你有新政策,小企业有新“对策”

  求职者埋怨用人单位工资低、待遇差,变相收取抵押金,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形同虚设。而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要求,也是心有不甘,一些企业以各种方式劝说劳动者放弃参保。在电脑公司打工的小张说,今年他向老板提出为他上社会保险,老板精打细算后,和小张商量,如果他同意不上社会保险,每个月可以多得到100元工资。老板劝他说,他所交的养老保险是二百多块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这样算来小张每个月的工资还要倒扣一百多块钱,这笔账让小张选择了老板的决定。

  哈市道里区一家美容院的李经理说,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每月员工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大约190元钱,用人单位为其承担50%,这大大增加了用人成本,而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却没有增长,员工拿到手的工资却比以前更少了,他们认为,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得不偿失”,所以不要求企业为他们上社会保险了。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也是为了弥补员工跳槽、违规为企业带来的损失。

  在道外区劳动力市场的一些招聘启事中,虽然用人单位将“三险一金”作为招聘招牌纳入员工的福利待遇,但是招聘门槛也提高了,对学历、年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家咨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则表示,新劳动法实施后,由于人才储备成本提升,企业在招聘时会更加提高门槛。应对这一新变化,劳动者应该不断地“充电”、学习新技能,进一步强化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对自身能力的培养。

  新规定形同虚设,投诉案件屈指可数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雇用合同,通过口头协定规定工资的福利待遇,这为劳动者维权埋下隐患。劳动者认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必要再签合同,而且是否能长期地为用人单位工作,还取决于该单位的发展与日后的待遇,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更换工作,合同还会侵害自身利益。而用人单位也不愿意通过一纸文书为劳动者留下维权的证据。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上的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工商、生育等保险,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员工可向监察部门投诉。

  新法实施后,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介绍,针对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扣押抵押金的投诉没有明显增加,去年类似的投诉案件也屈指可数。很多劳动者与老板私下达成协议,将社会保险转换为工资,表面上他们获得额外的收入,实际上他们的这种行为为日后的生活和自身权益埋下隐患。

  据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田副支队长介绍,由于一些劳动者文化素质低,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新法还没有渗透到每一名劳动者的意识中,他们只顾眼前利益,不愿参加社会保险,滋生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在用人单位中,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较差,这些用人单位的员工流动频繁,单位也不愿意为他们办理,与员工达成协议将社会保险转换为工资发给员工,既降低劳动成本又免去繁杂的手续。

  田副支队长说新《劳动合同法》的显著特点就是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因而增加企业的维法成本,招聘单位更注重员工的学习能力和职业素质,为劳动者就业竞争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劳动者要不断地学习劳动技能,增强法律知识,才能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