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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解读《物业收费》 服务质量不达标降物业费
2008-09-24 08:12:4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李佳琪 谭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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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4日讯 日前刊发的《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针对《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市民通过网络提出意见和建议。昨日,哈尔滨市物价局针对市民提出的部分意见和疑惑进行了解读。

  面积算法不同收费一样:有些市民反映自己家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使用面积大,如果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交的钱是否相对多一些?关于计费面积转换问题存在两种情况:因为建筑面积是现行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标示的唯一依据,而对使用面积新的房产证没有标示,只能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收费;使用面积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统一按照1.50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如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可通过变化浮动幅度的办法进行调节。所以,不存在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比按使用面积计算多收费的问题。

  共用设施经营收益有“说法”:关于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收益问题。办法中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住在一层不收电梯费:此次制定的电梯费采取二部制的计费方式,即基础费用采取按户均摊,运行电费采取按层分摊的办法。比如,一幢11层小高层中的1个单元,有1部电梯、22户,每户基础费用为30元,运行电费11层的住户为30元,合计11层住户的电梯费为60元/户,每减一层电梯费每户减少3元。电梯起始层为地面一层住户原则上不收费。

  服务不达标可降物业费:有市民反映,现行住宅小区物业费标准与办法中对应的小区服务等级不符。具体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协商确定。如果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原收费标准所对应的服务等级,可要求物业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