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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未休假要折算工资 报酬为日工资三倍
2008-10-09 09:54:25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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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9日讯 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还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该怎么办?8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释。按照新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除合同时职工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或未休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企业需折算支付其3倍工资。

  据介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单位未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日工资的3倍。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的折算办法为:未休假天数=(职工本年度在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职工日工资收入=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其中,月工资为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以某企业职工陈某日工资收入112元为例,陈某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他和单位解除合同,当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那么陈某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即为:[(200÷365)×5-1]×112元×3=336元。其中(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劳动部门提醒,月工资中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解除劳动关系时工资将不再扣回。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