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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管理 严防非法流失
2008-10-15 21:06:08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杜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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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5日讯 (记者 杜筱) 近一段时间,黑龙江省发生数起麻醉因药品管理和使用不当引致较严重后果事件。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日前,黑龙江省卫生厅发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做好重点管理和使用监测,如发生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法流失,将实行医疗机构考核一票否决。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制度,杜绝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针对易造成药物依赖的麻醉和精神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做好重点管理和使用监测。全省各医疗机构要对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储存、调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医疗机构组织彻底检查,重点检查二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要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辖区医疗机构签定责任状,如发生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法流失,将实行医疗机构考核一票否决。

  各地要认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除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培训外,其余医务人员需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培训,所有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卫生厅统一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原已参加各地市卫生局组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人员,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凭加盖市、地卫生局公章培训证明及申请书,经省医师协会审核后,到卫生厅医政处办理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证书和处方证,办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过期未予办理人员均视为无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证,需重新参加培训。

  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通知还对处方用量做了详细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责任编辑:宋巍